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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AAA信用-我国信用服务体系未来:“五大类”构想与展望

作者:河南誉泰信用评估 更新时间:2019-08-30 15:08:40 已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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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健全的现代信用服务体系应该包括“五大类”服务机构及其产品和服务: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和信用监管类服务。建议重点关注与支持内生助力类机构,做大做强外部约束类机构,重视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建立与倡导信用监管类服务,推广与规范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以发展和健全我国的信用服务体系。

关键词: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服务机构;征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

 

理论界与实践界对服务业的分类方法有很多,但是,对新兴的现代信用服务业如何进行分类,一直是一个问题。现在,大部分的分类方法是罗列,一般的表述就是信用服务主要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信调查、信用担保、信用保理等。其实,这其中,有些并不属于真正的信用服务业。本文提出一个新的划分方法,将现代信用服务业划分为五大类,并展开相关分析,提出发展建议。

 

一、信用服务“五大类”分析

 

本文认为,健全的现代信用服务体系应该包括“五大类”服务机构及其产品和服务。

 

(一)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

1.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的内涵界定与特点

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是指从信用主体的外部为社会与市场及监管者了解信用主体而提供信用产品的服务活动,其主要业态包括征信、信用评级与评价、信用查询、信用评分、资信调查等。

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的特点主要是为市场上的授信机构服务,而不是主要为信用主体服务;基本目的是了解信用状况,而不是提升或维护信用主体本身的信用价值。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主要是为授信与合作及投资等活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比较多的是为了信用风险控制,一般是信贷授信机构、供应链上的大型核心授信企业、网络金融授信机构、非银行金融授信机构、企业间的商业授信企业、对消费者的授信企业进行查询。虽然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也为信用主体自我查询提供服务,但目的与向他人提供服务是一样的,都是了解信用状况,其产品和服务并不直接有助于信用主体本身的信用维护与增值。从授信载体上看,有的是资金,有的是货物,有的是劳务等;从形式上看,有的是为循环授信,有的是确定零售额度,有的为分期决策等;从目的上看,有的为准入,有的为额度管理;从策略上看,有的为寻找合作伙伴,有的为获取客户,有的为扩大市场占有率;等等。总之,这些机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或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了解而提供各种各样的报告、查询和评价。它们服务的核心是别人,不是信用主体自己,它们服务的目的是向别人提供查询和报告,而不是直接为信用主体服务。

2.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的两个分支及其特征

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主要有两个分支。

第一个分支就是征信。征信活动的特点具有客观性,是客观信用信息的汇集,并且以一定的格式综合报告出来,提供给大家查询。征信服务可以有公共征信服务,也可以有市场化征信服务。

公共征信服务是基于公共监管信息和一些政府职能管理产生、汇集起来的信息,主要是与政府监管相关的一些合规度信息的汇集、整理、报告,并向社会提供的查询、公示服务活动。

市场化征信服务是由一些市场化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它们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信息,比如表达诚信度的、表达合规度的和表达践约度的,三个维度部分或全部整合起来,并且做成报告的格式,提供给社会需求者查询,以此盈利的征信服务活动。

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的征信活动,其特征是应服从外部性、服从市场机制,即在征信领域里,征信活动的公共性与市场化是可以并存的,不应是垄断的,应该有适度的竞争。总体上来看,公共征信与市场化征信各有特点、各有领域,应该互补,不能只强调公共性,不允许市场化机构生长,也不能强调只有市场化业务,而不提供公共服务。一个完整的征信市场,应该是公共征信和市场化征信并存、共同成长的,应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各自提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这样的市场征信信息才是完整的、有效的,才能够真正全覆盖,最大程度地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

第二个分支是信用评级与信用评分。这一部分的活动,它的特点就是客观性与主观性并存,事实信息与主观评价并存。这一部分服务的提供者可能是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评价与评分及信用分类,统称为公共信用评价服务,也可能是市场化的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评价及信用分类的产品和服务,有的服务于资本市场,有的服务于信贷市场,有的服务于商务市场,有的面向企业,有的面向个人,统称为市场化信用评价服务。

公共信用评价服务应该是在公共资源的配置方面,可以使用自己的评价结果,但是应该只限于公共资源的配置方面,而不能强制在市场上、在全社会范围内使用。

市场化的信用评价服务就应该由市场自发认可,而不应该由监管部门强制推行,也不应该由监管部门强制认可。比如说,监管部门认定一些机构具有这样的资质,它们才能在市场上提供这样的评价活动,这个不是由市场自发认可的,也不能由市场自动淘汰。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应该逐渐取消和废止。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在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里,应该不再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认可,应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市场自主选择的作用。

 

(二)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

1.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的界定与分支

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是指直接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咨询与解决方案的服务活动,其主要业态包括咨询服务、解决方案定制、信用承诺辅导、信用信息管理与报送、信用修复顾问管理、信用救助辅导、信用与教育培训等。

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可分为内部管理助力类信用服务和内部管理延展外部维护类信用服务,前者主要包括私享专项咨询与解决方案等,后者主要包括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报送与修复以及信用培训等。

2.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的特点

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的特点是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和个人做内功以提升其综合信用水平,围绕如何帮助企业和个人提升综合信用水平而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关产品。这部分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中介化、私享定制、专业化,与直接的信用资源配置没有关系,是纯服务性质的。所以,在这个领域里,与资源配置有关的一些掌握资源的主体是不宜介入的,否则很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结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监管部门都不应该介入,任何形式的介入,包括咨询服务、顾问甚至教育培训等都是不合适的,都可能会引起信用主体的依赖,都有可能和信用监管挂钩,都容易产生寻租行为。

    这些服务活动都应该是由市场化的服务机构提供,由信用主体自愿选择的,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有专业水平、服务好的、价格合理的机构。双方围绕着信用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价格、质量、周到程度等来平等谈判,达成合作意向,提供固定的信用管理顾问式服务。

 

(三)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

1.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的界定与分支

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是指市场主体为满足市场需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或政府信用监管需求等而提供的基本设施建设与软硬件产品和服务的信用服务活动。

信用基础设施服务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个分支。第一个分支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与运维服务。这一类现在比较多,但是都比较集中在平台建设,真正能形成自有数据库并有效支撑平台服务的并不多。第二个分支是数据存储建设与运维服务。这一类现在很少,能够提供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机构也不多。

2.信用基础设施服务的特点

提供基础设施的服务应该是非垄断的、适度竞争的,信用基础设施服务亦应如此。实事求是来讲,在信用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公共的与市场化的应该都有,应该是共存的。一个完整、健全的信用基础设施服务应该包括公共的信用基础设施服务和市场化的信用基础设施服务,应该是在一定范围内由市场通过优胜劣汰而合理自然布局、规模经营的。公共信用基础设施服务主要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系统、报告系统,也包括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起来的信用平台和信用数据库。市场化的信用基础设施服务主要就是一些大型的电商平台和供应链上核心企业自己建立起来的信用管理平台和信用数据库,以及一些市场化服务机构面对市场建立起来的信用交易服务平台和管理平台及其自己的信用数据库。

 

(四)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

1.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的界定与主要内容

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是指由市场上的专业机构提供的帮助市场需求者降低信用交易风险的服务活动。这里所指的市场需求者主要是授信企业和电商平台。授信企业自己所进行的内部信用风险控制活动不在信用服务分类里,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不在本文研究的范畴。

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制度与规则的建立、信用信息查询、风险识别与转移、信用评级与评分的信用分类、准入与退出等管理、控制、协调活动,帮助授信主体对客户进行信用识别和评估,提高授信的成功率,管理和控制客户失信可能带来的损失。

2.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的两个分类模式及特点

在实践中,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帮助授信企业直接进行的,本文把它简化称为助力直控式;另一类是由电商平台进行的,本文把它简化称为平台式。

助力直控式是指由市场上的专业机构帮助授信企业,为其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控制服务活动的模式,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以企业授信管理风险控制为目的,授信企业直接对自己的客户进行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系列活动。这一类是国际化的,在国际上是有共识和通行惯例的。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有规模的企业,都会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在内部设立信用管理部或信用管理岗位,并与专业机构密切合作,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合作者、代理商、下游加工企业、批发和零售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这个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企业应收账款是否能及时收回,关系到整个企业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的扩大,以及资金链的运转和现金流。

平台式是指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的信用风险控制,是电商平台为自己的客户、以电商平台封闭运营圈子为范围而提供的信用评分、信用交易管理、信用免押等各种各类的信用风险控制管理服务,目的是降低平台运营的信用风险,以及帮助平台上入驻的商户与消费者降低各自角度的信用风险,提高整个平台信用交易的效率,降低商户与消费者各自的信用交易成本。

 

(五)信用监管类服务

1.信用监管类服务的界定与意义

信用监管类服务是指为更好地对市场各类机构的信用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与管理,由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而提供的服务。

本文把信用监管类服务与其他四类服务并列在一起,合称“五大类”信用服务,目的就是想表达:信用监管服务并不另类,也不高于哪一类具体的服务形式,它就是社会与市场所需要的一种服务形式。在重要程度上、在未来的信用法律体系里、在公平与平等的角度上,信用监管类服务都没有什么特别,也没有必要单列。无论是信用监管类服务者自己,还是我们的社会和市场,对信用监管类服务既不应该多要求什么,也不必少要求什么,既不必高看,也不必低看。服务就是服务,不管哪一类的服务。

2.信用监管类服务的特点

本文认为信用监管类服务就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所提供的各种各样监管措施都应该有对应的服务,这个服务主要就是让社会公众能简单、方便、快捷地了解、查询和具体办理这些信用监管相关事项。

信用监管类服务的特点应该是场地化、有形化、简便化,主要就是让社会公众容易办理,找得到、摸得到、看得到、办得到。现在我们的信用监管方向是正确的,主要就是在社会治理中制定各种各样的信用规则,让大家去遵守,把抽象化的、道德化的诚信精神具体落地变成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有形的规则,让大家能够去遵守,把意识转化为行为,所以现在所做的这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内容,这些制度化的内容、规则化的内容都是非常正确的。

这里担心会出现的一个误区就是,这么多年,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建立起来的这些规则、制度,在日常执行中,社会公众和老百姓们会无从遵守,我们制定的这些制度和规则,看不见、摸不着,也不知道去哪里办理,然后就被约束、就被管理了,甚至被列入黑名单被公示了。如若这样,就与我们的信用建设的目的背道而驰了,有悖于我们的初衷,有悖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

 

二、发展和健全我国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重点关注与支持内生助力类机构

鼓励、支持并加快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是针对内生助力类机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第一,鼓励管理咨询服务行业快速发展。把信用管理咨询列入“双创”范围,降低门槛,进入产业园。实现有人辅导、定制化的咨询决策管理。第二,鼓励信用管理教育与培训的发展,鼓励开办民间信用教育与培训机构,支持对信用管理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发展。建议在产业园孵化器中引入信用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实现有人培训辅导、教育和指引。第三,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设立信用资产服务中心或信用财富管理服务中心,真正帮助有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人,使其信用价值能够变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管理与提升信用资产价值的综合服务。鼓励在城市的综合服务大厅提供窗口。第四,降低内生助力类机构的设立门槛和注销门槛。这是符合国际营商环境评价方向的,也是我们国家近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所要求的。建议把现代信用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考核指标。

 

(二)做大做强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机构

建议政策方面对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机构加大改革力度,特别是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查询机构。应当以尊重市场、促进机构发展、增强机构活力为政策导向,以满足公众期盼与市场需求为基本点,鼓励机构创新设立,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设立大数据征信公司和信用评级公司,创新发展路径,创新研发大数据的征信与信用评级产品及服务,向国内更向国外提供更多、更好的信用报告服务。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及主要服务内容,在国际上是有共识的,是有国际惯例和国际相同专业语言的。在这个方面,国内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做得还不够,建议相关机构应该更加国际化,应该与国际接轨,用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开发国际上看得懂、用得惯的产品和服务。

建议在市场领域,放开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在机构组建、登记注册、市场准入、业务发展等方面都给予宽松的政策,给予发展空间,鼓励其人才与业务同步发展,做大做强,走向国际。

建议在公共信用服务领域,积极建立有专业水平的公共征信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推出基础性的公共征信与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支撑整个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引导整个市场征信与信用评级活动健康、平稳、规范发展。

 

(三)重视基础设施类服务

建议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数据服务平台、自己的数据库,更重要的是每个地级以上城市都应该有自己的数据存储基地,建立自己的“数据湖”存储与服务基地。

 

(四)建立与倡导信用监管类服务

信用监管类服务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与完善信用监管类服务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建议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增加一个内容,即同时注重完善信用监管类服务。在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考核指标体系中应加入相应指标。

 

(五)推广与规范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

建议广泛推广助力直控式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以帮助授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对平台式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应建立行业组织,从行业自律角度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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