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打造全国一流的诚信交易区域性市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适用于在合肥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通过加强招投标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根据新规,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今后,凡是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并接受信用评价。进入系统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系统自动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计分和应用。
其中,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达40分的,将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12个月;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6个月;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对代理机构法人予以约谈。
从业人员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6个月。累计被扣除达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个月,处罚期满后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培训和测试,方可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通过信用评价内容,市场各方可以了解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以及不良行为信息。其中,“良好行为信息”包括完成项目代理情况、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则是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进场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到合肥市公管局记分、处理或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以后,合肥将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所规定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止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交易平台代理新的项目。
“依靠信用来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合肥市公管局的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监督管理中,如果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还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如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主体包括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公管局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指导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三)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运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发布。
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
(二)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评价,并收集、核实、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
(三)牵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代理情况、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进场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到市公管局或行政监督部门记分、处理或处罚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一年(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
凡是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并接受信用评价。进入系统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系统自动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在起始分基础上依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计分。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随机抽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即时评价由评价管理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按月进行,交易中心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上一个月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市公管局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汇总的评价计分进行审核,形成信用评价计分结果。
随机抽查由市公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交易文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根据检查结果据实计分。
年度检查由市公管局依法组织,根据检查结果据实计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附件2中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交易平台代理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同时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市公管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公管局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五条 市公管局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复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管局就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内容,组织评价管理主体进行复评,形成复评结果;
(二)复评确定异议成立的,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修改管理系统记录;
(三)复评确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执行原信用评价计分。
第十六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和正在进行的相关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达4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12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12个月。
(二)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6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6个月。
(三)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对代理机构法人予以约谈。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累计被扣除达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12个月。公示期满,且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测试的方可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6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6个月。
第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对信用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分值上限 |
评价管理主体 |
基本信息 |
1.办公场所硬件设施情况: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加1分,本市办公场所内有开评标室且录音录像设备齐全的加0.5分,有独立档案室加0.5分,满分2分。 |
2 |
交易中心 |
2.具有符合规范要求、并经认定合格的电子交易系统加2分。 |
2 |
交易中心 |
|
3.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职业)资格(分级的为一级)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的人员,通过交易中心业务培训及测试合格的,加0.5分/人;不重复计分,满分4分。 |
4 |
交易中心 |
|
良好行为信息 |
1.代理项目全流程网招率在90%及以上的加4分,网招率在70%(含)-90%的加2分,网招率在50%(含)-70%加1分, 网招率在50%以下的不得分。 |
4 |
交易中心 |
2.在本平台交易额第1名的加2分,第2名的加1.5分,第3名的加1分,第4名的加0.5分,其余不加分。若名次出现并列,并列的代理机构加分相同。 |
2 |
交易中心 |
|
3.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表彰或奖项等荣誉加5分,市级加3分,县级加1分。 |
5 |
交易中心 |
|
4.积极配合市公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情况,包括重大项目保障措施、参会、合理化建议等,评价优的加4分,中的加2分,一般的加1分,差的0分。 |
4 |
市公管局 |
|
5.无因代理机构责任引起投诉的加2分。 |
2 |
市公管局 |
|
不良行为信息 |
1.进场交易不良行为信息,具体按照《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扣分。 |
据实扣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2.代理项目流标率在10%以内(含10%)的 不扣分,流标率在10%-15%(含15%)的扣1分,流标率在16%以上的扣2分,同一项目存在多次流标的按一次流标统计。 |
-2 |
交易中心 |
|
3.未能按公管局、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资料、统计数据,或上报的交易数据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
-2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
4.未能按公管局、交易中心要求参加有关座谈、培训活动。 |
-2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
5.招标项目信息或数据被省公管办扣分,一次扣3分。 |
-3 |
市公管局 |
|
上一年度信用管理考核结果 |
上一年度信用管理考核扣分*5%。 |
-2 |
市公管局 |
附件2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管理主体 |
前期工作 |
项目前期资料不完整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文件制作和发布 |
1.未按监管部门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中标公示、结果公告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使用交易文件范本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4.未按规定时间发布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5.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满足规定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6.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 |
|
7.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必需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才能修改错误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8.招标公告、澄清公告等信息发布出现明显误差或内容存在错别字。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开评标
|
1.在组织开评标活动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到达或提前离场,影响正常开评标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2.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对招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3.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及其他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4.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5.未按规定及时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或者申请中未明确回避条件,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6.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评标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做与开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
一次扣1分 |
交易中心 |
|
7.未能按照规范发放评标费或者规定方式发放评标费用。 |
一次扣1分 |
交易中心 |
|
8.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交易平台规定统一着装,无正常理由随意进出评审区域,且不服从中心工作人员劝阻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9.交易过程使用的自有设备或操作存在病毒影响系统、网络安全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10.明知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中标公示 |
1.中标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无正当理由未发布的或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 |
2.在招投标活动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 |
|
服务 规范 |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被投标人、招标人等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2.未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有预先抢占开评标场地而未安排开评标的,项目开评标取消未及时释放开评标场地资源。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3.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及时通知投标人离场,或者不及时整理现场,影响开评标区域管理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4.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5.交易档案或交易资料未按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归档或者未按规范归档的,归档率低于80%。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
其他情形 |
1.阻止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参加开标、提交质疑。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2.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异议,不及时进行针对性、实质性答复,使用“按招标文件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等不明确、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答复。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3.对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拒绝签订合同等情况不及时报送市公管局。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4.对市公管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改正。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 |
|
5.拒绝或不配合市公管局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 |
|
6.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7.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在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系统登记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
8.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 |
一次扣10分 |
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 |
|
9.未执行省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违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工本费等费用。 |
一次扣10分 |
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 |
|
10.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形式违反国家营商环境政策的。 |
一次扣10分 |
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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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 行为 |
1.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获取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
一次 扣40分 |
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 |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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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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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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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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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同一项目的交易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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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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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编造交易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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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
10.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稿件来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