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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指导意见

作者:河南誉泰信用评估 更新时间:2019-08-09 10:08:34 已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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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有“四个新

2019-08-06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胡俊超 余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

  记者: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新”在哪里?

  陈洪宛:与传统监管相比,新型信用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出“四个新”。

  一是监管理念新,要求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与传统的断续式监管模式不同,信用监管是贯穿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在事前监管环节,通过市场主体“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强调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二是监管方式新,要求根据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了监管效能,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监管手段新,要求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信用评价为依据实施精准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信用监管更加强调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手段,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为监管部门开展精准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信用监管也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各类信用评价的作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精准刻画,为监管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

  四是监管机制新,要求跨地区、跨部门和全社会协同监管。与传统监管各自为战的模式不同,信用监管强化了地区间、部门间协同监管,包括信用监管机制协同、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协同。同时也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记者: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是精准的信用评价,这方面进展如何?

  陈洪宛: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而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信用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使我们有条件并且很方便地对企业做出即时的、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今年以来,我们已完成涉天然气、涉煤炭、道路客运等重点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金融机构,供其参考应用。同时将评价结果按区域通报至所有省区市,对受评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近期,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又组织相关机构完成了第一期3300万余家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为全面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提炼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方面的有效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国实施推广。同时我们也鼓励部门和地方在更多领域探索创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为全面推广信用监管奠定基础。

  记者: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在加强信用立法方面有何考虑?

  陈洪宛: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关键保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立法工作。总的来看,当前加快信用立法,使信用制度建设有实质性的法律支持已有了一些现实基础。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嵌入信用有关核心条款,为今后集成上升为信用基本法做好准备,已有《广告法》《外商投资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务员法》等16部法律中写入了信用记录、信用激励与惩戒等条款。

  从地方层面来看,由于信用建设存在地域不平衡性,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立法,有利于探索解决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重要参考与实践经验。目前已有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个省(市)以及福建厦门、江苏宿迁等城市先后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记者:指导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强、含金量高的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如何推进落实,保障政策落地?

  陈洪宛: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3个方面推进信用监管落地落实。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落实信用监管各项政策举措。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信用监管的推进合力。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三是做好宣传解读。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信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接下来,我们还将通过举办政策知识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等方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不断营造信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新华社记者 胡俊超 余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0〕2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河南省供应商所提供的信用评估报告,应是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河南誉泰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围绕河南省信用评估业务为核心,坚持专业办理河南省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估业务,出具信用河南网公示的信用评估证书和信用评估报告,满足客户形象展示和财政投标加分的需求。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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