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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进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信息

作者:河南誉泰信用评估 更新时间:2019-09-05 12:09:23 已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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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举行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负责人介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为对此次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传递的推进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信息总结。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01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

事前监管环节,市场主体“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

事中监管环节,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事后监管环节,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02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

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新的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无事不扰”;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利剑高悬”

 

03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大幅提升失信成本的监管机制

一是让失信者付出失信记录广泛共享,因而有可能处处受限的成本。

二是让失信者付出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舆论监督的成本。

三是让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者付出被列入“黑名单”,承受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成本。

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市场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

行业性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四是让涉及极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与国计民生安全攸关领域的失信者付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永远被实施行业禁入、逐出市场的成本。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

五是让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付出依法依规被问责的成本。

 

04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的监管机制

信息共享,特别是失信信息的充分共享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

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

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

信息公开,是质量最高的信息共享和效果最好的失信惩戒。

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开展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更大范围的信息公开,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05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

数据有效整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

信用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

公正信用监管: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06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

“监管不能任性”是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意见》的重要内容。

为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两大前提:

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处理方式有三:

要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

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

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

对有误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07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

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是信用监管的突出特征。只有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才能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01

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是否会变得更大?

不同的企业监管压力应当是不一样的,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毫无疑问监管压力将会变大,而对于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所付出的监管成本则会大幅下降。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分级分类监管和科学信用评价。

首先,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最突出特点,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即“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第二,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即“信用监管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

大数据技术使我们有条件并且很方便地对企业做出及时、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

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供信用信息,也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02

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方面的举措和工作思路

从人民银行角度看,信用约束重点是要防范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防范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可以从三个层次来开展相关工作和制度安排:

第一,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我国,市场化手段目前主要指通过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民事交易行为信用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信息共享,通过市场化手段来防控风险,这方面的市场约束力是很强大的。

第二,通过政府手段。政府部门通过共享相关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守信者会越来越方便,不守信者会越来越不方便。

第三,通过法律手段。在我们国家,将来随着制度的发展,法律手段会越来越重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大对“信用破产”这项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

下一步工作中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大对“信用破产”这项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

 

03

纳税信用建设

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建设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完善税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积极推进。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度建设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信用管理一系列基本制度体系。

第二,守信激励方面。税务总局在2016年率先与16个部门签署了联合守信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涵盖18个领域的41项激励措施。

第三,失信惩戒方面。税务总局与33个部门签署了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截至今年6月底,税务部门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累计达2.39万件,并推送给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通过这些制度,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目前我国纳税信用整体水平呈逐年提升趋势。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04

上海和浙江在加强信用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上海浦东新区:建立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浦东样本”,其核心内容包括“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的证照衔接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协同监管。

前三个双的重点:通过证照办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联动,有效解决登记注册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共享、不对称问题,以及证照分离改革以后,“照后证前”的监管盲区。

“后三个双”的重点是通过对企业信用风险评估进行精准画像,实施分级分类和协同监管。对于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做到“充分放手、无事不扰”。

“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的浦东样本,形成了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浙江:把“信用浙江”的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头号工程,全面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以更精准的“管”来保障和推动更大幅度的“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531X”中的“5”是指五类主体,也就是我们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全面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

“3”指的是三大体系,也就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初步建立了公共信用指标体系、综合监管责任体系、评价和奖惩体系。

“1”是指一个平台,浙江省建立了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了公共信用信息库和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信用产品、信用工具等核心模块,成为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的重要支撑。

“X”是指我们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务事务等若干领域的应用。

 

05

市场主体失信之后怎么修复

信用修复的含义:

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信用修复的意义:

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做出行政决定、做出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做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是有限度,我们讲的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

特别提醒:

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

 

06

如何让守信者获得实惠

“三个更好、两个更低”: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更好的行政服务:

政府部门对守信者畅通绿色通道,以信用承诺为基础,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政府部门的事项办理当中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的服务,做到让守信者信用越好审批越快,我们通常把这种做法叫做“信易批”。

更好的融资服务:

以信用为基础拓展无抵押、无担保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用贷款的规模,让信用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便利便捷的融资服务,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我们称之为“信易贷”。

更好的公共服务:

地方在这方面做的探索特别多,不断拓展信用惠民便企的应用场景,比方说让守信者享受更加便捷的交通出行,享受先就医后付费,享受更优惠、时间更长、更多的无抵押图书借阅等,我们称之为“信易行”“信易医”“信易阅”等“信易+”系列激励措施。

更低的监管成本:

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更低的交易成本:

通过广泛共享信用信息,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守信者的信任程度,减少不必要的采信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收益。

 

07

AEO相关情况

第一,海关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海关当前正在全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

第三,构建关企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

第四,大力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有效落地。

 

08

市场监管总局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根据企业风险度、信用度科学确定抽查比例,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按照李克强总理要求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牵头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不断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发挥其“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作用,更好满足企业累积信用、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需要,为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提供支撑。

三是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09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层面信用建设如何对接

从整体上讲,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

地方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如何共享的问题。

目前,我们已经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了打通。

目前地级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哪些信息可以共享,共享到什么程度,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在现阶段,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实现了统一的共享,还有一些没有实现共享。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提升和推进。

一地的信用记录在其他地方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或者一地的失信惩戒措施到其他地方会是什么样的效果。

在目前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具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一地的失信记录,在其他地方只要实现了共享,在国家整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框架下,就是刚才讲到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特别强调,只要信用记录能够共享的地方,失信主体都可能受到社会和市场主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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