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直管工程项目相关企业良好信息的确认,不良信息的录入及确认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根据被评价企业信用行为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初次信用评价的评价时间区间为企业初次申请信用评价当年全年。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始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止。
第六条 每个评价周期基础赋分值为100分。根据《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减分标准》)在基础赋分值上进行调整,依据调整后的得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加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评优创先、承担观摩试点、参加抢险救灾任务等29项;减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现场行为、不良社会影响等36项。
信用评价得分=每个评价周期基础赋分值+累计加分-累计扣分
第七条 信用评价得分按照以下标准对应信用评价等级:
(一)AAA级:130分(不含130分)以上;
(二)AA级:110-130分(不含110分);
(三)A级:90-110分(不含90分);
(四)B级:70-90分(不含70分);
(五)C级:70分(含70分)以下。
第八条 信用评价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信用行为:
(一)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通报或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信用行为经认定原则上仅在信用行为发生年度或认定年度作为信用评价计分的依据,《加减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申请信用评价,并获得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申请及信用行为录入、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信用评价的建筑市场主体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企业注册,并申请信用评价。
(二)注册完成后,由企业自行上传良好信用信息。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合格,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一体化平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作为信用等级评价加分的依据。
(三)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不良信息的确认、录入,并进行信用评价减分。在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评价减分时,应制作《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减分告知单》,采用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形式送达。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应收到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减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经查确属不当减分的,应予纠正;存在争议无法确定的,由被减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确定。申述及受理期间不影响扣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公布。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调整。企业发生《加减分标准》所列一次性扣20分及以上行为的,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调整后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A级(不包括A级)。且在本评价周期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等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综合评估法采用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评标的,投标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折算后计入资信标得分。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等评选活动。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上的企业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列为一般监管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査的监管对象。
(六)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将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在本地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中,不符合标准条件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企业,建议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慎重选用。
第十三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其他记录依据等信用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附:《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附件: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1 |
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 |
6分/项 |
2 |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 |
4分/项 |
3 |
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2分/项 |
4 |
山东省、济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1分/项 |
5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6分/项 |
6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5分/项 |
7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
3分/项 |
8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卓越工程项目奖) |
3分/项 |
9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单项奖) |
2分/项 |
10 |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
3分/项 |
11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 |
2分/项 |
12 |
济宁市建设工程“运河杯”奖 |
2分/项 |
13 |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示范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4分/项 |
14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项 |
15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济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
3分/项 |
16 |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2分/项 |
17 |
济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1分/项 |
18 |
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
3分/项 |
19 |
山东省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2分/项 |
20 |
济宁市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1分/项 |
21 |
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建造师 |
3分/人 |
22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
2分/人 |
23 |
济宁市优秀项目经理 |
1分/人 |
24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
3分/项 |
25 |
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住建部通报表扬 |
5分/项 |
26 |
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2分/项 |
27 |
市住建局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1分/项 |
28 |
承担市住建局试点任务的工地 |
1分/项 |
29 |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抢修救灾活动 |
2分/次 |
30 |
转包工程 |
-30分/次 |
31 |
挂靠施工或出租、出借资质 |
-50分/次 |
32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5分/次 |
33 |
未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 |
-5分/次 |
34 |
企业资质标准条件不达标 |
-3分/次 |
35 |
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
-30分/次 |
36 |
围标串标 |
-30分/次 |
37 |
以他人名义投标 |
-30分/次 |
38 |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
-5分/次 |
39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3分/次 |
40 |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50分/次 |
41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0分/次 |
42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0分/次 |
43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
-5分/次 |
44 |
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
-5分/次 |
45 |
规避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
-2分/次 |
46 |
未按合同履约造成工程延期交付使用 |
-20分/次 |
47 |
未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次 |
48 |
未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
-3分/次 |
49 |
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3分/次 |
50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 |
-3分/次 |
51 |
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 |
-3分/次 |
52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3分/次 |
53 |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
-2分/次 |
54 |
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3分/次 |
55 |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岗履职 |
-2分/次 |
56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程结算备案 |
-3分/次 |
57 |
未按规定为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
-5分/次 |
58 |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20分/次 |
59 |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
-5分/次 |
60 |
未按规定采取劳动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 |
-3分/次 |
61 |
标准化管理考核不合格 |
-3分/项 |
62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
-10分/次 |
63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
-5分/次 |
64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
-3分/次 |
65 |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
-3分/次 |
备注 |
1.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鲁班奖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未通过AAA级信用企业年审的除外),其他全国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获奖计分项目限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3.获奖项目承建单位全额计分,参建单位折半计分; 4.同一工程项目(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